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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石柳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包刑初字第007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石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石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石柳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石柳,女,汉族,1989年7月1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