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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桐刑初字第00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万元。案经安徽省**民法院二审,以(2014)宜刑终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女,佤族,1989年10月5日生,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