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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公诉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雪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刘驾驶宝岛牌电动二轮摩托车(无号牌)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古城村委会西侧路口北侧时,与车(男,殁年50岁)驾驶的由东向北行驶的前锋金鹿牌电动二轮摩托车(无号牌)相撞,致两车损坏,刘、车受伤,后车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122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北京市延庆区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刘*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车负次要责任。被告人刘亲属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告人刘的供述、证人车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图补充说明、交通事故照片、视频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北京市**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条,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驾驶无号牌的电动摩托车未确保安全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赔偿了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女,1986年5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延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宋婕
  • 书记员安雪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