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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施*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贵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案经安徽省**法院二审,以(2013)池刑终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施*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主动缴纳罚金二万元,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施*,女,汉族,1980年1月29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池州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