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8日作出(2009)瑶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07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孙**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主动交纳罚金一万元,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