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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13年2月3日作出(2012)朝刑初字第20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千元。案经北京**人民法院二审,以(2013)二中刑终字第6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女,汉族,1978年3月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