陀**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陀**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容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14日通过向容县人民法院递交落款日期为2015年10月11日的上诉状,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容**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依法作出(2015)容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并于当日依法进行了宣判,上诉人陀**签收了一审判决书。上诉人若不服该判决,应在2015年10月8日前向一审法院或直接向本院提出上诉,而上诉人陀**将落款日期为2015年10月11日的上诉状于2015年10月14日递交给一审法院,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陀**的上诉不成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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