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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某侵占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抚松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管某某以被告人车某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自诉人的控诉缺乏所诉财产所有权等相关的证据,亦提供不出补充证据,经劝说,其不愿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的控诉应当对其主张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管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管某某,男,汉族,白山市XXX制品厂业主,住抚松县。
  • 被告人车某某,男,汉族,白山市**品有限公司经理,住抚松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岩
  • 代理审判员姚悦竹
  • 人民陪审员李春丽
  • 书记员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