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刘某某与李*侵占罪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肖某某、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人李*构成侵占罪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李*侵占罪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自诉人肖某某、刘某某起诉被告人李*犯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且未能补充相关证据,起诉被告人李*构成侵占罪的罪证缺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肖某某、刘某某对被告人李*犯侵占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