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诉林某某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开平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吴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被告人林*平犯侵占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自诉人吴某某与被告人林*平侵占罪暨民事诉讼赔偿一案中,自诉人吴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以与被告人林*平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吴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