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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林某某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开平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吴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被告人林*平犯侵占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自诉人吴某某与被告人林*平侵占罪暨民事诉讼赔偿一案中,自诉人吴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以与被告人林*平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吴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吴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户籍地:XXXX,现住XXXX。
  • 被告人林**,男,现住XXXX。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秋扶
  • 人民陪审员余家杰
  • 人民陪审员陈俊悦
  • 书记员冯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