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犯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郭**、赵**诉被告人朱**犯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台黄*初字第557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起诉。自诉人郭**、赵**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郭**、赵**诉原审被告人朱**犯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郭**、赵**起诉审判程序合法。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赵**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裁判结果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