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张*、史金花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徐*以被告人张*、史金花犯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指控。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徐*指控被告人张*、史金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从自诉人处借得的奥迪牌皖N轿车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但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徐*对被告人张*、史金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徐*,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会计,居住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 诉讼代理人包旻,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张*,男,1962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太湖县,汉族,安徽省宿**合安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
  • 辩护人李**,安徽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张**,安徽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人史**,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工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梅果
  • 人民陪审员王余久
  • 人民陪审员王海娜
  • 代理书记员刘化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