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史金花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徐*以被告人张*、史金花犯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指控。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徐*指控被告人张*、史金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从自诉人处借得的奥迪牌皖N轿车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但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徐*对被告人张*、史金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