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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杜**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嵊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单位嵊州市汇**询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徐**、杜**犯侵占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单位以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自诉侵占规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单位嵊州市汇**询有限公司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单位嵊州市汇**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67-6号。法定代表人章**,女,汉族,1978年9月6日出生,住嵊州市三江街道花田村321号。
  • 被告人徐**。
  • 被告人杜**。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安琳
  • 人民陪审员贝仲林
  • 人民陪审员董伯千
  • 书记员钱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