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华*混凝土(武汉)**分公司以被告人李*犯侵占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已全部当庭履行完毕,自诉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华*混凝土(武汉)**分公司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