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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华*混凝土(武汉)**分公司以被告人李*犯侵占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已全部当庭履行完毕,自诉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华*混凝土(武汉)**分公司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华*混凝土(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982号。
  • 法定代表人刘胜,总经理。
  • 诉讼代理人陈瑾,女,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全权代理。
  • 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 被告人李*,无业。
  • 辩护人边君才,湖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丁新红
  • 人民陪审员李启发
  • 人民陪审员王传林
  • 书记员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