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勤益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徐某某以被告人金某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徐某某对被告人金某某犯侵占罪的指控缺乏证据,且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目前被告人金某某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徐某某对被告人金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