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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勤益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徐某某以被告人金某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徐某某对被告人金某某犯侵占罪的指控缺乏证据,且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目前被告人金某某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徐某某对被告人金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徐某某。
  • 被告人金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邓玮
  • 人民陪审员李弘彦
  • 人民陪审员袁萍
  • 书记员李伊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