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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侵占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长岭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蔡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侵占罪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犯侵占罪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蔡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蔡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蔡某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蔡某某,男。
  • 被告人张某某,女。因涉嫌犯侵占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尹万新
  • 人民陪审员李德坤
  • 人民陪审员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