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葛*飞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叶**、焦**以被告人葛*飞犯侵占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以侵占罪追究被告人葛*飞刑事责任并退还货款。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叶**、焦**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于2015年11月9日以已自诉人叶**、焦**已与被告人葛*飞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以双方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叶**、焦**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淦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