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莱芜市钢城区人**业树脂有限公司控诉被告人陈**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钢城刑初字第38号刑事裁定,宣判后自诉人不服,以u0026ldquo;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被告人陈**并未举证证实其挂靠自诉人承接工程,原审法院没有鉴定被告人出具的证明属程序违法u0026rdquo;为由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报请山东**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城刑初字第38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莱芜**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