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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武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瓜州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瓜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及辩护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私自将其家茴香地旁边的集体草地围下并浇水灌溉,但常有人来此放羊,导致草长不起来,武某某将自己用剩的拌有“甲拌磷”的小麦撒到这块草地上。2015年6月28日,被害人张某某放养的15只羊误食武某某撒在草地土的毒小麦中毒死亡。经酒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羊只胃内容物、小麦粒均含有“甲拌磷”成份,后经瓜州**证中心鉴定,毒死羊只价格为15000元。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某某私自将其家茴香地旁边的集体草地围下并浇水灌溉,希望草长高后,可割草回家喂羊,但常有人来此放羊,导致草一直长不起来,武某某为报复他人,将自己用剩的拌有“甲拌磷”的小麦撒到这块草地上。2015年6月28日,被害人张某某放养的15只羊误食武某某撒在草地上的毒小麦中毒死亡。经酒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提取的羊只胃内容物、小麦粒均含有“甲拌磷”成份,后经瓜州**证中心鉴定,毒死羊只价值为15000元。案发后,武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6950元,被害人书面申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归案情况;

被告人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证人袁某某、王某某、仲某某、党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投放毒小麦后毒死羊只的事实;

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在草地牧羊后羊只被毒死的事实;

5、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主观上具有毒害他人羊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在草地土投放毒小麦后毒死羊只的事实;

6、瓜州**证中心被毒死羊只价格鉴定结论,酒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毒死羊只价值为15000元,草地遗留的小麦及毒死羊只胃内容物均含有“甲拌磷”成份;

7、勘验、辨认等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具体方位及周围环境情况。

量刑事实证据:

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况;

收条三张,证实被害人收到赔偿款的情况;

联名保释书、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告人现实表现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为泄私愤,在其私自圈划的草地投放拌有“甲拌磷”的小麦,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武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武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武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古浪县人。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辩护人李*,甘肃**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春年
  • 人民陪审员张金香
  • 人民陪审员马永慧
  • 书记员沈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