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徐**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孟津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朱**以被告人徐**侵占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朱**和被告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自诉人朱*鹏诉称,2015年2月3日朱*鹏将一台网络流量系统校准装置设备交被告人徐*开办的铜字铜牌厂安装标牌,双方谈好价格后,约定三天标牌安装完毕交付原告,被告人徐*接收了此台设备,并给朱*鹏出具一份收条。到期后朱*鹏前去提货,徐*称货丢了,朱*鹏让其报案,公安机关在询问时,徐*又称物品被其妻子张**拿走。朱*鹏认为徐*与张**系夫妻关系,强行扣押朱*鹏设备,多次要求归还,被告人徐*拒不归还。由于该设备是为第三人制作,因徐*的行为造成朱*鹏无法向第三人交货,致合同终止,朱*鹏损失30多万元。被侵占货物价值24.6万元,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对自诉人朱**控告其非法占有朱**一台网络流量系统校准装置设备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存放该设备的商店门被撬,导致该设备丢失,无法归还自诉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3月,洛阳市财政局和科学技术局作出《关于下达2013年洛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预算的通知》,下拨资金30万元,由洛阳市**验测试中心和重**大学承担Internet网络流量测量系统的研究工作。2013年12月9日,洛阳市**测试中心与洛阳方科**有限公司签订u0026ldquo;网络流量系统校准装置合作开发协议书u0026rdquo;,委托洛阳方科**有限公司有偿开发网络流量系统校准装置,开发服务费为246000元。洛阳方科**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员工朱**研发生产,负责金额投资,自负盈亏。该公司也已经向洛阳市**验测试中心开具了增值税发票。2015年2月3日,朱**将自己研发的一台网络流量系统校准装置设备交给徐*开办的铜字铜牌厂安装标牌,约定三天后交付朱**,徐*为朱**出具了收条。2015年2月7日上午,徐*给朱**打电话称其在洛阳市王城大道所开的铜字铜牌店门被撬,存在该店内的网络流量系统校准装置设备丢失。徐*拨打110报警称其店被盗。洛阳市公安局西工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迅速出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徐*又称是其与其妻闹离婚,是其妻将店内物品拿走的,民警据此认为属家庭纠纷,告知其自行解决,未予立案。徐*称事后向其妻了解情况时,其妻否认拿走了该设备。直到朱**提起诉讼后,被告人仍以其妻外出,无法取得联系,其妻也不承认拿走了该设备,自己不知该设备去向为由拒绝归还朱**的网络流量校准装置设备。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1、自述人朱**的陈述。

证明2013年12月9日,其代表洛阳方科**有限公司与洛阳市**验测试中心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研发网络流量校准装置。2015年2月3日,其将一台该设备交给徐*让其安装标牌。2015年2月7日上午,徐*打电话称其在洛阳的店门被撬,设备丢失,朱**让徐*报警,二人在西**出所见了面。徐*对出警民警称是其妻把设备拿走了,民警不再受理,两天后,徐*仍不归还东西。在朱**的要求下,二人又到西**出所报案,徐*又对民警说是其妻拿走的,因此民警仍不立案,协商了几次无果,后来再联系不上徐*了。

被告人徐*的供述。

证明2015年2月3日,朱**将一台网络流量校准装置交给其让其安装标牌,2月7日上午,其发现在洛阳王城大道的店门被撬,遂打电话报警称店门被撬,设备丢失,其怀疑是其妻撬的门,故民警不予立案。后来问了其妻,其妻承认撬了门,但不承认拿走了朱**的设备,此后其妻外出,无法取得联系,没法将设备归还朱**。

3、徐*所写u0026ldquo;收条u0026rdquo;一张。

证明徐*收到朱**网络流量校准装置一台。

4、洛阳**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13年洛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预算的通知》。

证明下拨财政资金30万元,由洛阳市**验测试中心和重**大学承担网络流量测量系统的研发。

u0026ldquo;网络流量系统校准装置合作开发协议书u0026rdquo;。

此协议书为2013年12月19日由洛阳市**验测试中心与洛阳方科**有限公司所签,内容为委托方**司开发网络流量校准装置,开发费用为246000元。朱**代表方**司签字。

6、洛阳方科**有限公司u0026ldquo;证明u0026rdquo;。

证明朱**为该公司员工,该公司与洛阳市**验测试中心签订了价值246000元的网络流量校准装置后,委托朱**研发生产,负责金额投资,自负盈亏。朱**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导致不能及时交付,公司违约发生巨大经济损失,朱**应承担全部责任。

7、增值税发票。

此发票为洛阳方科未来电子**限公司为洛阳市**验测试中心开具,证明朱**研发的网络流量校准装置价值246000元。

8、洛阳市公安局西工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u0026ldquo;证明u0026rdquo;。

证明2015年2月7日上午,徐*电话称其在王城大道的铜字铜牌店门被撬,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经了解是报警人与其妻闹离婚,其妻将店内物品拿走,属家庭纠纷,双方称自行解决,民警告知其可到法院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责令被告人徐*退还非法占有自诉人朱**的网络流量系统校准装置设备一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朱**,劳务人员。
  • 被告人徐*,农民。因涉嫌侵占犯罪,2015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新安
  • 人民陪审员宋章元
  • 人民陪审员高水定
  • 书记员李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