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与李某某侵占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丹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廖*以被告人李某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于5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自诉人廖*及其代理人赖**、被告人李某某及其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控诉缺乏罪证,自诉人廖*在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中自认李某某与其妻子马某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马某某已归还部分欠款,被告人李某某也当庭提交证据证实与廖*的妻子马某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其起诉被告人李某某犯侵占罪证据不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没有证据证实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诉讼法的有关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自诉人廖*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起诉。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