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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犯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港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1336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3818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27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十月至二〇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一点二分,二〇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何**,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戴景彤
  • 审判员李秋英
  • 审判员黄美华
  • 书记员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