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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通刑初字第1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现已缴纳)。李**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二中刑终字第4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32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北**庆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对罪犯李**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庆监狱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庆监狱根据李**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李**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李**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男,46岁(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庆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宇红
  • 审判员王斌
  • 代理审判员黄晓丰
  • 书记员王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