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罪犯窦**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瑶刑初字第00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窦本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另查明,该犯于刑罚执行期间主动履行了一万元的财产刑,目前无履行剩余财产刑的能力。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人民法院出具的票据和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社会事业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窦**,女,汉族,1975年11月1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洪琳
  • 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 书记员葛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