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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阜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任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系阜南**X公司驾驶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B2证。2015年12月11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皖KXXXXX号白色江淮牌厢式货车,载业务员刘*甲至阜南县许堂乡许张公路张*十字路口,向张*城乡超市推销白酒。在离开向后倒车时不慎将该超市老板姚*甲撞倒卷入车底,姚*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阜南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支持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系阜南**X公司货车驾驶员,具有机动车驾驶资质,准驾车型为B2型。2015年12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胡**所有的皖KXXXXX号白色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载着业务员刘*甲下乡推销泸州老窖白酒和脉动饮料。当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和刘*甲驾车行驶至阜南县许堂乡许张公路张*十字路口,杜某某将车头朝西停放在u0026amp;amp;ldquo;张*城乡超市u0026amp;amp;rdquo;门口,刘*甲下车到该超市推销白酒。后*某某准备离开向后倒车时,不慎将该超市老板姚**撞倒并卷入车底,致姚**受伤,姚**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姚**无责任。

另查明: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姚*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自愿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40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经阜南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杜某某平时表现较好,近亲属及村委会愿意对其进行监管,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运输证、到案经过、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倒车时未观察车后情况,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能够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40万元,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阜南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杜某某在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4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高中文化,阜南**X公司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2日经阜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栾占林
  • 书记员蔡远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