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四万元。刑期自2013年3月9日起至2028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2月2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李*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9日起至2027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