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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诈骗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2013年8月6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独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2016年1月1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吴**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吴**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吴**,男,1980年1月8日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三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彭浩
  • 审判员林玲
  • 审判员王晓宏
  • 书记员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