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李**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石家**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002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李**退赔被害人赵*人民币15万元、赵*人民币15万元、张*人民币25万元、安亮人民币38.5万元、赵**人民币13.5
万元;责令被告人李**退赔李**人民币100万
二审请求情况
元。原审被告人李**不服,以否认诈骗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判认定的事实,上诉人李**将收取的为他人办理工作的费用107万元,全部交给原审被告人李**。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交证人杨*的证言,认为李**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鉴于该证言证实的内容印证了上诉人李**到案后的部分供述及上诉主张,使得原判认定上诉人李**“编造能为他人安排工作的事由,虚构自己具有为他人安排工作的能力”之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0020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