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35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现已缴纳)。王**不服,提出上诉。北京**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高刑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北**乡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对罪犯王**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乡监狱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乡监狱根据王**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王**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王**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