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全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2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全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吴**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在其亲属协助下积极退赔,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故可对其依法酌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吴**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吴**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24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