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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称文诈骗罪2015刑二终979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州**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盘称文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266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盘称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核证据,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9月,被告人盘称文谎称系宋氏国**限公司总经理,虚构有能力向李**的朋友提供高额融资借贷的事实,以缴付定金为名先后三次在本市白云区金沙街环洲四路和味农庄、本市天河区跑马场某酒楼,共计骗取了李**16万元。

2014年7月9日,被告人盘称文在本市荔湾区荔湾路荔宴酒家被抓获,并缴获其提供照片委托他人伪造的“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各1张。

2014年7月9日,被告人盘称文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定的被害人李**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人朱**的证言及辨认材料,伪造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收条,君豪酒店、七天连锁酒店住宿押金凭证,笔迹鉴定说明,《关于核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真伪的复函》,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盘称文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盘称文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且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盘称文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二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盘称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盘称文退还被害人李*国16万元。三、缴获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各1张,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盘称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1、其不构成诈骗罪,其只是借贷资金的中间人,没有骗取被害人律师顾问费的目的;2、其从未收取过被害人的费用,2013年9月11日的收条上的签名并非其所签,没有证据证明其收到10万元;3、2013年9月25日的收条其没有见过,也没有在上面签过名,只能鉴定该份收条上的身份证号码和落款时间系其所签。

本院查明

其辩护人认为:1、上诉人在本案中只是借贷资金的中间人,没有骗取被害人律师顾问费的目的;2、2013年9月11日的收条上的签名并非上诉人所签,笔迹鉴定也无法确定收条上的签名是否系上诉人书写,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收到该收据显示的两笔款项10万元;3、2013年9月25日的收条上诉人从未见过,鉴定结论不能确定收款人处的签名系被告人所签,只能鉴定该份收条上的身份证号码和落款时间系被告人所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收取过6万元款项;5、就算二审法院坚持认定9月25日收据上的身份证号码和日期系上诉人所签,也只能证明上诉人收取过6万元的款项,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16万元。综上,上诉人不构成诈骗罪,请求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判决书中列举,所列证据在原审开庭时已当庭出示并质证,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盘**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朱**的证言共同证实,盘**虚构有能力提供高额融资借贷,以缴付定金为名分别于2013年9月11日、2013年9月23日、2013年9月25日三次收取李**共16万元现金,并写下了落款时间分别为2013年9月11日和2013年9月25日两份《收条》,事后逃避联系;其次,盘**声称从未见过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月25日的《收条》,也没有在上面签名,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则证实,落款“2013.9.25日”的收条,收款人处“盘**”签名下方的“2013.9.25日身份证440127196804106218”笔迹与盘**的笔迹是同一人所写,盘**的辩解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此外,本案两份《收条》落款处的身份证号码与盘**的真实身份证号码仅相差一位数字,且均为同一位数字,盘**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盘**虚构有能力提供高额融资借贷,以缴付定金为由骗取了李**16万元现金的事实。上诉人盘**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上诉人盘**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二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盘**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盘**,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 辩护人黄**,广东**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平文林
  • 审判员李晓刚
  • 审判员蔡丽君
  • 书记员白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