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樊某某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平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郑某某以被告人闫某某、樊某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郑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郑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