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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诉吕**侵占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自诉吕**侵占罪一案,不服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爱刑立字第3号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该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在自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是自诉人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现上诉人李**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一审自诉人)李**,女,1960年9月18日出生,满族,无业。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宋宏宇
  • 审判员宋春
  • 审判员王晓芳
  • 书记员鲍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