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诉吕**侵占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自诉吕**侵占罪一案,不服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爱刑立字第3号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该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在自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是自诉人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现上诉人李**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