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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怀刑初字第0060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朱*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6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务工,住蚌埠市龙子湖区。2015年8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31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任秀莲
  • 审判员饶刚
  • 审判员秦玉
  • 书记员张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