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怀刑初字第0060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朱*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6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