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杜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