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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滑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4年腊月和2015年正月前后两次将责任田内的杨树采伐,共计66棵。经滑县林业局鉴定,被伐的66棵杨树蓄积共计38.4216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到滑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滥伐林木的事实。

被告人赵*某某家庭经济困难,属低保户,妻子张*某某患脑动脉瘤,其两次伐自家责任田里的树均是为了给其妻子治病。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投案时的供述,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伐林木鉴定意见,投案证明,户籍证明,低保证明、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赵*某某妻子病历等证据。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滥伐林木的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赵*某某滥伐林木系因生活所迫。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森林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红伟
  • 书记员杨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