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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滑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责任田边的16棵杨*采伐。经滑县林业局鉴定,王*某某所伐的16棵杨*立木蓄积共计11.1812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主动到滑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晓玲、邱*的证言,方*委会证明,案件来源证明,被伐林木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投案自首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为维护国家有关森林资源的保护制度,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3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4月7日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17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吕万众
  • 审判员刘国强
  • 审判员徐振坤
  • 书记员郭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