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嵩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5日左右,被告人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嵩县某某镇某某村小桥边采伐购买杨*12棵,经鉴定,被采伐杨*立木蓄积为8.5076立方米。2013年10月10日左右,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猪场墙边采伐购买赵*某某家的杨*3棵,经鉴定,被采伐杨*立木蓄积为4.7716立方米。以上两次滥伐林木累计蓄积13.2792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李*、王*某某、李*、张*某甲、杨*某某、赵*、赵*某某、刘*某某、李*、张*某乙证言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林政股证明、鉴定意见书、发破案证明、到案证明、纸房镇高村村委证明、户籍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违反森林法规,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周*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周*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摩托锯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