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嵩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4)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到田湖镇腾王沟村二十组柏树坟和大块花地,用挖掘机将该组村民万*某某、万*某甲、万*某乙三家树木挖出,经现场勘查李*某某滥伐林木总蓄积为12.32立方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滥伐林木价值11545元。2013年11月15日,李*某某主动到嵩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万*某、万*乙陈述,证人吉某某、万*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书、投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