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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青员滥伐林木一案

法院:栾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份,被告人郭*到栾川县潭头镇何村买到一批已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树木。该采伐证显示原木材积118.5立方米,涉及何村十三组、十四组、十七组村民。其中十三组11户,原木材积23.8立方米。采伐期限为2010年11月16日至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郭*在采伐证规定期限内采伐了一部分树木,剩余树木因各种原因没采伐。2011年3月9日至3月14日,被告人郭*在明知原采伐证采伐期限已过采伐时间的情况下,雇佣了两名采伐工人将何村十七组13户村民的树木采伐,伐后木材凌乱堆放在采伐现场。经林业部门鉴定:树种为杨树、桐树、泡桐、臭椿、榆树,采伐原木材积53.285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81.97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郭*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木材检验清单,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郭*,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韩庆芳
  • 书记员代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