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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商红冬滥伐林木一案

法院:栾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1)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被告人商红冬为谋利,在栾川县冷水镇东增河村以原木18公分至24公分19元一根,24公分以上350元一方,分别在东增河村十四组购买崔*XX刺槐3株、十三组程XX刺槐7株、十一组科叉沟李*XX刺槐6株、周*XX槐15株、刘*XX刺槐56株。2011年3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采伐工商X等人将所购买刺槐实施采伐,采伐后木材分别卖给叫河乡李*XX60多根、洛宁县董*XX80多根,其他卖给一个不认识的外地人,获利11000余元,追缴1500元。2011年4月1日,经栾川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林业技术鉴定:砍伐树种为刺槐,折合立木材积12.382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商红冬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商红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林业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红冬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商红冬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商*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商红冬,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

审判人员

  • 代审判员郝斐
  • 书记员代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