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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栾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王*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被告人王*与杜*XX签定刺槐木材买卖协议。2012年4月18日,王*以杜*XX的名义到栾川县林业局办理了木材采伐计划,但杜*XX以刺槐正在发芽为由,没让王*采伐。同年11月16日,王*又到栾川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证,从林业局办理了立木材积6.3立方米的刺槐采伐计划,采伐期限为2012年11月17日至12月7日,采伐地点为三川镇祖师庙村九组付家岭庙后坡,并电话告知杜*XX,杜*XX同意采伐。2012年11月19日、20日、21日,王*组织其弟王*XX等人用油锯实施采伐,后因油锯不好使用等原因,王*同朱*XX商量,由朱*XX在祖师庙村找当地人采伐。2012年11月27日至12月6日,朱*XX找到本村人梁X等人进行采伐,采伐方式为泽伐。采伐完成后,朱*XX告知王*,王*随即打电话给杜*XX拉木材。2012年12月6日,王*雇佣朱*XX、任XX三轮车将木材拉走94根,堆放在冷水镇冷水村老村委院内,并付给杜*XX94根木材款2500元。2012年12月7日,王*再去拉木材因没钱付木材款与杜*XX发生争议,致使剩余木材堆放在现场坡跟。2012年12月21日,栾川县林业工程师作出林木技术鉴定,共采伐木材686根,木材材积34.675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53.346立方米,并认定被告人王*滥伐刺槐木材材积29.975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47.04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林业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关于本案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又名王*,男,1950年8月5日出生。
  • 辩护人王*,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韩庆芳
  • 审判员王戈鹏
  • 代理审判员郝斐
  • 书记员代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