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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栾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2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同栾川县合峪镇合峪村三组签订了一份林坡承包协议,承包该组位于合峪镇金沟杨家沟一处林坡用于发展经济林。张*某某从承包林坡开始至2011年期间,陆续将林坡下半部的树木砍伐并嫁接了板栗树。为继续在上半坡发展经济林,张*某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2011年至2013年三年期间的每年冬季,独自一人自带手锯陆续将上半坡的砾类树木予以采伐。2014年5月26日,经栾川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林业技术鉴定,该张*三年期间累计滥伐砾类树木918株,折合立木材积40.922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及协议照片,林业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7月1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郝斐
  • 书记员代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