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林木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郭*出资8700元购买新安县城关镇暖泉沟村村民吕*某某家位于暖泉沟老缸厂承包地内的杨树及桐树200多棵。该郭在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今年7月15日雇佣韩某某、陈*某某等人用油锯采伐了118棵杨树及12棵桐树时,遭人举报后被新安县森林公安局制止。经鉴定,已经伐掉的树木的立木蓄积共计16.073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郭*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吕*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伐树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新安县林业局证明,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郭*的现实表现证明、无前科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16.073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无违法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