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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孟津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审理后公诉机关补充提交被告人杨*曾因滥伐林木被行政处罚的证据,本院于2010年7月1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杨*购得位于孟津县城关镇牛步河村八组东沟承包地的桐树32棵,杨树113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雇佣*、周一、周二将其采伐。经孟津县林业局调查规划管理站鉴定,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30.3167立方米,其中桐树活立木蓄积12.023立方米,杨树活立木蓄积18.2937立方米。被告人杨*于2009年12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审理过程中杨*主动将非法所得6400元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周一、周二、陈*、张*、王*、陈*、朱*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滥伐现场示意图、滥伐现场立木材积,鉴定报告,孟津县林业局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出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八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男,55岁。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建宏
  • 审判员刘雷
  • 代理审判员谢晓涛
  •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