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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先进滥伐林木一案

法院:兰考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先进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先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5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王*先进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高云飞家位于兰考县许河乡崔园子村东地的86棵杨树全部采伐。经鉴定被滥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为19.5674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先进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先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兰考县许河乡崔园子村村民高*系被告人王*先进的岳父。高*年龄偏大且身患疾病,为筹钱治病,高*与其女婿王*先进商量,让其帮忙将自家的杨树伐掉换钱治病。2011年5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王*先进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高*家位于兰考县许河乡崔园子村东地的86棵杨树全部采伐。经兰考县林业局鉴定,被滥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为19.567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先进供述;2、证人高某某证言;3、书证:被告人王*先进户籍证明、照片、勘查笔录;4、鉴定结论:兰考县林业局鉴定结论书。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王*先进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先进当庭自愿认罪,且犯罪行为又系其岳父筹钱治病之托所致,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并可单处罚金。被告人王*先进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先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男,1968年2月26日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1年5月19日被开封市森林公安局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栗志起
  • 书记员周大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