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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王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兰考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4)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兰考县小*乡政府为修通小*乡罗*寨村林寨自然村通往220国道的路段,需要清理小*乡罗*寨村林寨自然村公路两旁的树木,并要求三日清理完毕。为配合乡政府工作,2014年2月23日至25日,任*村委主任的被告人王*某某在征得树木所有人的同意后,让被告人陈*某某联系买树人,树枝归陈*某某作为其伐树的工钱。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叫曲某某、王*某甲、罗*某某帮忙,将位于兰考县小*乡罗*寨自然村北地的两行树木砍伐。经鉴定,所伐树木立木蓄积为73.308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9张、小宋乡人民政府证明一份、兰考县公安局小宋派出所证明、证人曲某某、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罗*某甲、马*某某、王*某戊的证言及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量,均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刑罚。由于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所伐树木系乡里修路清障范围,不是以营利或其他目的而滥伐,二人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综合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12月14日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4年3月14日被兰考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兰考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2月1日生。任*员会主任。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4年5月24日被兰考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魏思杰
  • 审判员杨金亮
  • 代理审判员周大亮
  • 书记员韩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