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王**盗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开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9日至6月初,被告人王*伙同王*、邢*、王*、高*(四人已判刑)、高*、尚*(后二人在逃)等七人预谋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了开封县西姜寨乡杨岗村西地公路两侧的杨树92棵。经鉴定立木蓄积65.3918立方米。2010年8月3日被告人王*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邢*、王*、高*、高*、王*的供述,证人高XX、曹*XX、王*XX、董*XX证言,伐树协议书,开封县林业局证明,关于林木蓄积鉴定报告,被告人的自首证明,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同他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系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王*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予从轻处罚,认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又名王*、王*,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0年8月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友才
  • 审判员陈永涛
  • 审判员朱登博
  • 书记员樊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