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被告人王**等四人盗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开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靳*、靳*、王*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靳*、靳*、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靳*、靳*、王*以15000元价格购买本村靳*XX家责任田边杨树68棵,并商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四被告人办理。2010年10月1日至3日,被告人王*、靳*、靳*、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杨树全部伐掉。被滥伐的杨树经开*林局林业工程技术人员人员鉴定立木蓄积为36.6914立方米。被告人靳*、靳*、王*于案发后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靳*、靳*、王*当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靳*XX、常XX、时XX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相印证,能够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靳*、靳*、王*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的共同故意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靳*、靳*、王*案发后投案自首,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靳*、靳*、王*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单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单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单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0年12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靳*,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0年12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靳*,男,1982年8月9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0年12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王*,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0年12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智伟
  • 书记员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