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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开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以18000元价格购买开封县杜良乡梅寨村孙*xx家位于该村西北地窑场东侧的170棵杨树,双方商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刘*办理。2010年12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刘*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工将购买的杨树伐掉164棵。经鉴定,被滥伐的杨树折合立木蓄积41.1253立方米。2011年3月25日,被告人刘*到开封*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竟xx、刘*xx、郭*xx、孙*xx、杨*x、张*xx、宁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开*林局的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开*林局的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人刘*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刘*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予从轻处罚,认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曾用名刘*,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1年3月2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友才
  • 书记员郭晓华